合乎法定的遷出令– 請求更多時間搬遷
如果您被起訴驅逐,並且在此驅逐案中敗訴,法官將做出“佔有的判決”(Judgment for Possession)。佔有判決賦予房東對公寓的佔有權,並允許房東向法院申請“驅逐令”(Warrant of Removal)以驅逐您。驅逐令允許稱為警察(Constable)的法院官員將您從您的房屋或公寓中驅逐。法官做出佔有判決後三 (3) 個工作天後才能簽發驅逐令。
當您看到貼在門上的驅逐令時,您就會知道您是否收到了驅逐令。警察不能將您鎖在門外,一直到驅逐令貼在您的門上後三 (3) 個工作天,警察才能將您鎖在門外。這個驅逐令的日期計算不包括驅逐令貼在您門上的那一天,逢週末或假日也 不列入計算。
如果您需要更多時間搬遷,您可以向法院要求“暫緩搬遷”(Stay for Orderly Removal)。根據新澤西州法院規則 6.6(b),法院可以給您最多七 (7) 天的時間自願搬出去。這額外的 7 天您可能會獲得免付租金。
為了申請“暫緩搬遷”,您必須前往位於審理您的驅逐案件的法院的法院書記官辦公室。記得要帶貼在您門上的驅逐令副本。告訴法院書記官您想申請“暫緩驅逐”。法院書記官會要求您填寫一份表格。您應該在表格上列出您需要額外時間搬遷的理由。
表格填寫完畢後,法院將審查您的表格並告訴您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法官有時可能會在您提交表格的當天做出決定,或者,您將從法院獲得一個日期,告訴您何時出庭由法官來審理。
請注意,如果您尋求“暫緩驅逐”,法官可能會要求您放棄其他權利。最常見的是,法官會提出一個條件要求,即您放棄在“放棄租戶財產法”(Abandoned Tenant Property Act)下的任何權利和/或尋求任何進一步“判決後救濟”(Post-Judgment Relief)申請。
當您放棄了您在《放棄租戶財產法》下規定的權利時,您的房東將被允許在不另行通知您的情況下處置您留下的財產。本質上,如果您在這種情況下獲得額外 7 天的時間搬離您的公寓或房子,您必須準備好帶走您想要保留的所有物品,因為業主不必為您儲存它們,並且可能會處理掉您離開公寓後的財產。
如果您同意不再提出任何進一步的“判決後救濟”申請,這意味著接受了“暫緩搬遷”您在那 7 天以後,不會再向法院請求額外的延長天數。
當法院給予您“合乎法定的遷出令”時,您的房東可以要求法院撤銷該命令,但他們必須先通知您。
如果您在前文所述的獲得“合乎法定的遷出令”的 7 天後還在房屋內,房東可以恢復“搬遷令”,並且將會有一名特別民事官員(Special Civil Officer)來驅逐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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