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福利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Benefits,簡稱 UIB) 計劃旨在滿足失業人士的短期需求。
歷史沿革 : 不同州的失業救濟制度大致相似,但並非完全相同。
基本申請條件: 若要領取失業救濟金,申請人必須在「基準年」(base year) 內達到規定的收入門檻。儘管基準年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因地而異,但其計算過程複雜,本文不作詳述。此外,申請人還須具備工作能力,願意接受適當的工作安排,且須積極主動地尋求就業機會。
喪失失業救濟資格
若符合所有要求,是否仍存在任何事實會導致申請人喪失資格?
若申請人屬於被裁員,通常有資格領取;但若是主動辭職,則通常無法領取,除非其辭職是出於「可歸責於工作的正當理由」(good cause attributable to the work)。若因與工作無關的個人原因而辭職, 即使有說服力, 也會導致喪失資格。若想在辭職後仍能領取福利,其辭職所依據的正當理由必須與以下情形有關:無法忍受或異常的工作條件;因工作導致或加劇的身體健康問題;強制退休;雇主搬遷至偏遠地區;或薪資大幅下調。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儘管申請人實際上是被解僱的,但其性質會被視為自動辭職。這情況通常是指員工本身有一定的掌控力。例如連續多日未到崗且未與單位聯繫;喪失從事該工作所需的執照或資格認證;或因故入獄。
一般被解僱意味著申請人有資格領取福利金。但若因一般性不當行為(simple misconduct)而被解僱,須等六週後才能開始領取。
若行為被認定為「嚴重過失」(gross misconduct) ,將無法領取任何失業補助。且申請人若在未來被裁員,在重新工作滿八週,且總收入達到其每週補助金額十倍之前,無法領取。若違規行為情節更嚴重,罰則將更重。
對於透過臨時就業代理機構工作的人員,適用特定的規則。申請人必須在工作任務終止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向該代理機構報告。若未依規定報告,可能會導致被認定為“自願離職”而喪失資格。
決定與申訴程序
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將收到一份《金額裁定書》(Monetary Determination), 該文件將列出基準年內所有已記錄的收入情況,並註明申請人是否符合參保資格。若該金額裁定書內容有誤,須提出申訴。
若金額裁定書確認申請人的收入已達到規定標準且符合參保資格,一位專員(Deputy)將透過電話聯繫申請人,就其失業的具體情況進行問詢。
該專員也將嘗試聯繫申請人的前雇主,聽取對方的陳述。隨後專員將針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領取福利金的資格作出正式裁決。若裁決結果對申訴人不利,申訴人可提出申訴,並申請由申訴仲裁庭(Appeal Tribunal)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將由勞工部的工作人員主持。此聽證會通常透過電話進行。對申請人而言,這正是其陳述證詞並提交所有其他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具有申請資格的機會。
任何在做出決定時需要考慮的資料,均須在此次聽證會上提交。針對專員所作裁決提出上訴的時限為:自裁決書寄出之日起的21天內。
上述時限將會嚴格執行。若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其上訴請求將被駁回。唯一的例外是:申請人當時處於昏迷狀態,或遭遇了同樣極為嚴重的突發狀況。若上訴法院所做的裁決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可在20天內向覆核委員會(Board of Review) 提出覆核申請。
此委員會不舉行聽證會。其裁決依據的是上訴庭聽證會上的審理情況。審查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是否審閱這些補充資料。若委員會所作出的裁決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的上訴庭 (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erior Court) 提起上訴。這項上訴程序很複雜,成功機率極小。
鑑於失業救濟制度的複雜,因此一旦您的福利申請遭到駁回,務必在程序啟動之初即刻諮詢律師。
如需進一步了解或協助,請聯絡 — 中部澤西法律服務處













